村代表选举(原居民代表) 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
村代表选举(原居民代表) 选民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表
SC-605-3-HAD0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民政事务总署
注意:
填写申请表格前请参阅填表须知。你必须提供清晰而正确的资料作选民登记。如你提供不清晰或不正确的资料,可引致你未能成功登记为选民或更改登记资料。任何人士如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属不正确的陈述,或明知而略去任何要项,即属犯罪。
填表须知
(1)此申请表格适用于申请新登记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原居民代表选举选民或已登记选民申请更改登记资料。
(2)就每年10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而言,原居民代表选举选民新登记及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的法定限期为该年的6月16日。
(3)已登记选民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网站(www.had.gov.hk/rrehttps://www.had.gov.hk/rre)的“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查阅,或致电乡郊代表选举热线(2152 1521)查询其最新的登记资料。若登记资料(例如主要住址及/或个人资料包括原居民配偶的身分)有变更,选民有责任尽快向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更新有关资料。
(4) 在截止日期(即现年份的6月16日)后送抵选举登记主任的申请表格,选举登记主任会在编制翌年的选民登记册时处理。
(5)填妥的申请表会透过「智方便」的「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表格服务」送交民政署。
(6)假如你没有香港身份证,你可以提供其他可获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以证明你的身分(例如护照)。请同时上载有关身分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包括身分证明文件的封面,以及显示个人资料、文件号码、相片和到期日的其他页数;格式为jpg、png或pdf;总大小不多于4.0MB)。选举登记主任会根据你填报于此申请表的名字和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编制选民登记册。你在投票时,请出示登记册所记录的那份身分证明文件的正本。
(7)一般而言,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登记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选民:
(a)是该村的原居民[须知8]或是该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及(b)已年满18岁或在随著提出申请后的首个10月20日或之前年满18岁;及(c)持有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d)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须知10]。
(8)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2(1)条,“原居民”(indigenous inhabitant) —
(a)就在1898年已存在的某原居乡村(不论该村现时的村名是否与它在1898年时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
(i)于1898年时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ii)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b)就从在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分支出来的某原居乡村(“分支乡村”)(不论该村现时的村名是否与它在1898年时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
(i)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在分支乡村从该原居乡村分支出来时,属该分支乡村的居民;及(B)属该原居乡村的原居民;或(ii)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c)就共有代表乡村而言,指 —
(i)于1898年时是组成该乡村的任何村的居民的人;或(ii)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
(9)选举登记主任在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编制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如有合理理由信纳任何人没有资格名列该村的正式选民登记册,须剔除其姓名及其他有关详情;同时须将该等人士的姓名及其他有关详情载入取消登记名单。
(10)一般而言,丧失资格登记为选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类:
(a)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士;或(b)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11)假如你有资格在2条或多于2条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登记为选民,你只可选择在该等乡村中所选择的一条乡村登记。你在此申请表上填报的乡村便是你选择的乡村。
(12)(a)假如你并非在香港居住,请提供一个香港的通讯地址。如果你在香港居住,但你的主要住址未有邮递服务,也请你提供通讯地址。(b)如果你是在囚人士,你可选择提供所属惩教院所的地址或其他地址作为你的通讯地址。如果你选择以所属惩教院所的地址作为你的通讯地址,请提供囚犯编号,以便寄发与选举有关的资料到惩教院所内或在院所之间派递。(c)请注意,你的主要住址及通讯地址(如有提供)将提供予相关乡村的候选人,以作发放选举广告的用途。
(13)一般情况下,民政署与选民通讯均为中、英双语并用。这项语言选择是为方便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能以你所选择的语言与你通讯。如果你不填写本部分,民政署假设你的选择语言是中文。
(14)为审核你的选民登记资格,选举登记主任会把你填报于此申请表的个人资料,与其他机构为其他目的而向你收集的个人资料作比较和覆核,以便核实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及正确,如资料有失实或误导成分,选举登记主任可根据这些资料对你采取适当行动(包括转介其他执法机构跟进)。你签署此申请表时,即表示你明确地同意及授权选举登记主任就收集所得的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公营/私营机构查证,并核对这些资料是否相符。你亦明确地同意,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事务处、房屋署、惩教署及入境事务处)或其他公营/私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房屋协会)可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以便选举登记主任在处理此申请时,以及每年更新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记录时,比较和覆核这些资料。
(15)此申请表格必须由申请人以「智方便+」进行数码签署,否则选举登记主任不会处理你的申请。
(16)民政署除会邮寄通知书予申请人确认已完成其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外,并会同时以手提电话短讯(如申请人有提供)通知申请人。选民新登记申请人亦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网站(www.had.gov.hk/rrehttps://www.had.gov.hk/rre)的“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查询其最新的申请状况。
(17)上列须知只为一般性指引。申请人亦应同时参阅《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以及根据此等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
(18)如对选民登记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152 1521或以书面向民政署(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提出。
(2)就每年10月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而言,原居民代表选举选民新登记及更改登记资料的申请的法定限期为该年的6月16日。
(3)已登记选民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网站(www.had.gov.hk/rrehttps://www.had.gov.hk/rre)的“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查阅,或致电乡郊代表选举热线(2152 1521)查询其最新的登记资料。若登记资料(例如主要住址及/或个人资料包括原居民配偶的身分)有变更,选民有责任尽快向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更新有关资料。
(4) 在截止日期(即现年份的6月16日)后送抵选举登记主任的申请表格,选举登记主任会在编制翌年的选民登记册时处理。
(5)填妥的申请表会透过「智方便」的「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表格服务」送交民政署。
(6)假如你没有香港身份证,你可以提供其他可获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以证明你的身分(例如护照)。请同时上载有关身分证明文件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包括身分证明文件的封面,以及显示个人资料、文件号码、相片和到期日的其他页数;格式为jpg、png或pdf;总大小不多于4.0MB)。选举登记主任会根据你填报于此申请表的名字和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编制选民登记册。你在投票时,请出示登记册所记录的那份身分证明文件的正本。
(7)一般而言,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登记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选民:
(a)是该村的原居民[须知8]或是该村的原居民的配偶或尚存配偶;及(b)已年满18岁或在随著提出申请后的首个10月20日或之前年满18岁;及(c)持有有效身分证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d)没有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须知10]。
(8)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第2(1)条,“原居民”(indigenous inhabitant) —
(a)就在1898年已存在的某原居乡村(不论该村现时的村名是否与它在1898年时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
(i)于1898年时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ii)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b)就从在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分支出来的某原居乡村(“分支乡村”)(不论该村现时的村名是否与它在1898年时的村名相同)而言,指 —
(i)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在分支乡村从该原居乡村分支出来时,属该分支乡村的居民;及(B)属该原居乡村的原居民;或(ii)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c)就共有代表乡村而言,指 —
(i)于1898年时是组成该乡村的任何村的居民的人;或(ii)属第(i)节所述人士的父系后裔的人。
(9)选举登记主任在为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编制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如有合理理由信纳任何人没有资格名列该村的正式选民登记册,须剔除其姓名及其他有关详情;同时须将该等人士的姓名及其他有关详情载入取消登记名单。
(10)一般而言,丧失资格登记为选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类:
(a)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士;或(b)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武装部队的成员。
(11)假如你有资格在2条或多于2条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登记为选民,你只可选择在该等乡村中所选择的一条乡村登记。你在此申请表上填报的乡村便是你选择的乡村。
(12)(a)假如你并非在香港居住,请提供一个香港的通讯地址。如果你在香港居住,但你的主要住址未有邮递服务,也请你提供通讯地址。(b)如果你是在囚人士,你可选择提供所属惩教院所的地址或其他地址作为你的通讯地址。如果你选择以所属惩教院所的地址作为你的通讯地址,请提供囚犯编号,以便寄发与选举有关的资料到惩教院所内或在院所之间派递。(c)请注意,你的主要住址及通讯地址(如有提供)将提供予相关乡村的候选人,以作发放选举广告的用途。
(13)一般情况下,民政署与选民通讯均为中、英双语并用。这项语言选择是为方便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能以你所选择的语言与你通讯。如果你不填写本部分,民政署假设你的选择语言是中文。
(14)为审核你的选民登记资格,选举登记主任会把你填报于此申请表的个人资料,与其他机构为其他目的而向你收集的个人资料作比较和覆核,以便核实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及正确,如资料有失实或误导成分,选举登记主任可根据这些资料对你采取适当行动(包括转介其他执法机构跟进)。你签署此申请表时,即表示你明确地同意及授权选举登记主任就收集所得的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公营/私营机构查证,并核对这些资料是否相符。你亦明确地同意,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事务处、房屋署、惩教署及入境事务处)或其他公营/私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房屋协会)可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以便选举登记主任在处理此申请时,以及每年更新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记录时,比较和覆核这些资料。
(15)此申请表格必须由申请人以「智方便+」进行数码签署,否则选举登记主任不会处理你的申请。
(16)民政署除会邮寄通知书予申请人确认已完成其新登记/更改登记资料申请外,并会同时以手提电话短讯(如申请人有提供)通知申请人。选民新登记申请人亦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网站(www.had.gov.hk/rrehttps://www.had.gov.hk/rre)的“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查询其最新的申请状况。
(17)上列须知只为一般性指引。申请人亦应同时参阅《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以及根据此等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
(18)如对选民登记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152 1521或以书面向民政署(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提出。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资料用途你在此表格(REF-1)内填报的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你所上载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如适用),会供民政署作选民登记及与选举有关的用途。在此表格提供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纯属自愿。然而,你如果没有提供足够和正确的资料,民政署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如果选举登记主任接纳你的申请,你在此表格提供的姓名及主要住址/通讯地址会列入选民登记册,供指明人士查阅。
如有需要,选举登记主任在拟备选民登记册时可要求任何公共主管当局(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事务处、惩教署、入境事务处、房屋署及香港房屋协会等)提供你的个人资料作核对之用。
任何人如未事先征得资料当事人的明确同意,而将在此表格内填报的个人资料用作上述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资料转介
如有需要,你提供的资料亦有可能会提供予其他获授权部门/组织/人士,按有关条例及/或附属法例作选民登记、选举及所有相关的用途。
索阅个人资料及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内所载的条款,你有权要求索阅及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关于个人资料的索阅及查询,应以书面向选举登记主任(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提出。
更新日期:2022-06-08